鄂建文〔2017〕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和棚改货币化安置
各地要按照“五类”调控目标,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将地级以上城市、州所在地和辖区内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调控稳定市场预期的通知》的要求汇总上报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因地制宜开展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建设进度,停止棚改货币化安置,促进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联合有关金融部门,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联合监管
各市、县房管、国土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对已完成供地的房地产用地,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区域实行商品住房上市销售计划公布制度,房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部门清理核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拟近期上市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及规模,稳定市场预期。对具备预售条件但不合理定价、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房管、国土部门要将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其参加土地竞买、核定资质等级、确定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的重要依据。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可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出租年限内不得分割产权出售,允许分期支付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利用空闲土地、厂房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四、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
各市、县房管、住建、规划、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好中央及省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鼓励各地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对各地履行“去库存、稳市场”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房管、国土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要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