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7-12-14 16:34:57 来源:

陈涛、陈修存诉合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行政赔偿一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06) 蜀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认定:1997年,陈修存与原合肥市西市区绿化办公室(现合肥市蜀山区林业局)达成协议,由陈修存在合肥市水湖路20号的苗圃内建造自用管理房,八年后交还原西市区绿化办公室。此后,陈修存又私自在该房屋的旁边搭建了24平方米的房屋一间。1998年,合肥市梅山宾馆取得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1999年,原合肥市西市区绿化办公室在获悉原合肥市西市区建委无权为单位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了单位职工张某某的户籍资料,以张某某的名义,从西市区建委为其所建的自用管理房补领了面积为90.1平方米的第6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26月,陈修存到蜀山区建设局,谎称其位于水湖路20号的24平方米的房屋规划许可证丢失,又将其位于水湖路18号的房屋规划许可证复印、变造,作为依据,以陈涛的名义,为水湖路2024平方米的房屋领取了第63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真实的第63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200135日所发,许可的地点为水湖路18号)。20042月,蜀山区林业局将90.1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陈修存。随后,陈修存以陈涛、张某某的名义申请翻建,从市规划局蜀山分局领取了合规蜀个建许20040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为水湖路20号,建筑面积为376平方米。建设过程中,因合肥市梅山宾馆以其拥有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由提出异议,陈修存停止了建设。2005111日,合肥市信访局组织合肥市规划局等4家单位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记要,建议市规划局允许陈修存在原平房北侧30米左右,现两层居民楼的南侧另行发证建房。2005328日,市规划局蜀山分局以陈涛、张某某为建房人,发放了合规蜀个建许2005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仍为水湖路20号,建筑面积为163.9平方米。

2005711日,市规划局认为涉案的90.1平方米和24平方米的房屋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建设,应不予保护。遂下文撤销了陈涛、张某某的第626635号规划许可证和合规蜀个建许20040001号、2005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829日,陈修存向安徽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20051013日,市规划局向陈涛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陈涛、陈修存在接到通知书后将所翻建的房屋拆除。2005114日,安徽省建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合肥市规划局(2005)撤决字第005号撤销规划许可决定,合肥市规划局应对陈涛、陈修存根据合规蜀个建许2005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的房屋被拆除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赔偿。200510月,陈修存向市规划局申请赔偿。20061月,市规划局答复陈修存不予赔偿。

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此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市规划局发放合规蜀个建许2005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是陈涛、张某某的第626号、第635号、20040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依据的是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一系列虚假材料。陈涛、陈修存在申请发放合规蜀个建许2005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仍然以虚假材料作为申请领证的依据,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故该许可证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合法利益,依法不予保护。陈涛、陈修存认为市规划局应当对虚假申请材料承担审查过错责任并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